一、外籍和港、澳、台人员以及华侨的身份证证明,是其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留证明。
l 、香港、澳门居民:《回乡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2 、台沟同胞:《台胞证》或《台湾同胞来往大陆通行证》或《旅行证》。
3 、外籍人员:
(l ) 护照和公安机关、政府部门核发的居留、住宿证明。其中居留、住宿证明为护照上居留许可签注(或外国人居留证)、派出所临时住宿登记、街道办事处住所证明等。
(2) 护照和国家有关机构核发的工作证件或证明。其中工作证件或证明为劳动局《劳动就业证》、人事局《工作居住证》、外国专家局《外国专家证》、外资企业《代表证》等。
(3) 护照和房产部门的房产证明。其中房产部门的房产证明为房产证、购房合同等。
(4)护照和与本市居民通婚的《结婚证》。
4、华侨:护照(要求同时出具外国《永久居留证》)。
二、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身份证明,是外交部核发的有效身份证件。
1、使领馆或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外交官员:外交部核发的《外交官身份证》或《身份证》。
2、使领馆或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外交部核发的《居留许可证》、《居留证》或护照居留签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