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班了,搭乘同事的“顺风车”回家,本是很平常的事。可是,广东中山的车主李先生却没想到,自己好心却办成了坏事,他开车搭载同事陈小姐时,发生了交通事故,致使陈小姐身受重伤。李先生最后掏了近4万元才了结了这场无妄之灾。
好心搭载出车祸 面临巨额赔偿
今年6月19日,在广东中山某公司工作的李先生下班后开车回家,在公司门口,遇到同事陈小姐拦车要求搭乘。因为顺道,小姐经常搭李先生的车回家。这次也和往日一样,陈小姐上了李先生的轿车,并坐在了副驾驶位置上。不料,汽车行至中山市港口镇时发生了车祸。陈小姐头部受伤、腿部骨折。
经交警部门认定,李先生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陈小姐不负事故责任。出了事,昔日的好友也翻了脸。陈小姐一纸诉状将李先生告到了中山市法院,要求李先生赔偿自己医疗费、误工费以及精神损失等共计8万余元。在法庭上,陈小姐诉称,既然李先生同意自己搭车,那么李先生就应该保障她的安全。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是李先生在驾驶过程中注意力不集中,遇险采取不当操作,存在重大过错,所以应该对其受伤承担赔偿责任。
面对索赔,李先生认为,同乘是陈小姐提出来的,他是出于好意而让陈小姐搭车,并且是无偿的,不能让自己一人承担所有的责任,要赔也只是对陈小姐的损害适当给予补偿。经调解,李先生最终同意赔偿给何女士3.9万元,何女士撤回了诉讼。
书面协议避免纠纷
广东万里海天律师事务所的余晓强律师分析指出,所谓“好意同乘”,是指搭乘人经车辆运行人(即车辆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同意并无偿搭乘的行为,也就是通常说的搭便车、搭“顺风车”。目前,我国法律对“好意同乘”还没相关规定予以明确各方法律责任,在司法实践中,交通事故导致搭车者的人身伤害,一般都要追究驾车者的法律责任,并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一般原则来处理,但可以酌情减轻驾车者的赔偿责任,以平衡“好意同乘者” 和机动车一方的利益冲突。从倡导人们乐于助人的社会风尚的角度来说,也应如此。
汽车是高风险的运输工具,确立对“好意同乘”者的侵权责任,既是对受害人所受伤害的保护,也是对汽车运行人的限制和驾驶行为的责任强化,驾驶员不能因为“好意同乘者”是无偿搭车而漠视“好意同乘者”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好意同乘”不能作为驾驶员和车主免责的依据。
目前,由于“好意同乘”还没有特别的法律规定予以明确,关于“赔偿”还是“补偿”, 要不要赔,赔多少,搭乘者要不要承担风险等,争议很大。在司法实践中,法官一般都会判赔偿或补偿。
那么,车主如何才能降低这类风险呢?余晓强律师认为,虽然助人为乐是传统的美德,但为了保障自己的权益,在搭载前,尤其是经常搭载的同事或者朋友,车主最好与他们形成书面的协议,以明确责任。这看起来不合常理,但等到发生事故的时候才知道书面协议才是最管用的。另外,车主至少应该注意购买保险,如果搭乘者购买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出事车辆投保了“车上人员险”,则事故造成的损失,还能从保险公司得到一部分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