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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交通法”的六大变化

  • http://www.51jiaxiao.com
  • 2008-1-8 14:10:38
  • 来源:网络
     ■酒后驾车问题可拘留和吊销驾驶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将于两天后开始实施。同旧的《机动车管理办法》相比,《安全法》更加以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为根本出发点,着眼于解决道路交通中的突出问题,从现实需要和交通管理的实际出发,确立了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基本原则,突出了以人为本的思想, 确立了管住重点,方便一般,简化手续,提高效率的总体思路,并将这些精神贯穿于本法的始终。

  ■机动车达到报废标准后应注销登记

  所谓强制报废制度是指对于已达到国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由国家强制回收拆解,防止被拼装、组装重新上道路行驶的制度。机动车报废标准主要依据机动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和不同用途来确定。《安全法》第十四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同时请注意机动车达到报废标准后应当申请注销登记,这是对机动车所有人的一种义务性的规定。这不仅有利于车辆管理部门对报废车的掌握和管理,也防止了报废车辆进入市场,扰乱正常的经济秩序。

  ■规定行人通行为先

  《安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有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这是以人为本思想的重要立法体现。对行人在人行横道以及没有交通信号的情况下赋予优先通行权,主要是考虑行人是道路交通的重要参与者,在我国人口众多,城市人口高度密集,目前大多城市还是以混合交通为主的交通现状下,行人作为弱势群体相对于机动车来讲,没有相应的保护设备和防护措施,一旦发生事故,行人的生命和健康安全将受到巨大威胁。从立法本意的角度来讲,相对于机动车的通行权,人的生命权、健康权则是更为重要的。

  ■法律赋予自行“私了”权利

  所谓自行协商解决交通事故的机制包括两种情况:一是道路上发生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但造成轻微财产损失的,这种情况中自行撤离现场是当事人的一种法定义务;二是未造成人身伤亡,轻微财产损失的,这种情况自行撤离现场是当事人的一种权利。建立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交通事故的机制目的就在于尽可能的减少交通事故对道路交通的影响,减少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路面拥堵。这个机制一方面可大大降低事故对道路通行的影响,另一方面是法律赋予事故当事人对没有人身伤亡事故进行“私了”的权利,这是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体制上的重大变革。这一改革为交通事故当事人自主解决自己的事情提供了法律上的支持和制度上的空间。

  ■否认“撞死人白撞”

  《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且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这条规定是从根本上对以往“撞死人白撞”说法的一种否定。我们知道发生交通事故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本条从民事责任的角度对现行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原则作了重大突破。这里重点要强调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之间的责任承担问题。根据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机动车作为高速运输工具,应当承担严格责任,即对于民事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加害人无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都要对损害结果承担民事责任,但有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加害人的责任。本条对于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就体现了这一原则。机动车属于高速运输工具,其在得到方便、快捷、高速的益处的同时也应当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也只有这样才有助于保障行人和非机动车的利益。当然本条也规定了机动车驾驶人减轻或免除责任的条件,所以机动车驾驶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也应当注意获取减轻或免除自己责任的证据,在严格责任的举证原则下,只有驾驶人有证据证明受害人是有过错的,才能减轻或免除其自身的民事责任。

  ■非现场执法同样记录在案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道路交通管理的现代化水平不断提高,科技手段在道路交通管理中的应用日趋广泛,利用电子监控设施形成的影像记录,对一些类型的违法行为予以认定,可以克服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证据转瞬即逝、不易收集的问题,可以将违法事实长久保存。因此《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可以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罚。对能够确定驾驶人的,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这里的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主要是指交通监控摄像装置及安装在营运车辆上记录仪器所记录的音像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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