及女学员三方的关系。驾校与教练之间可能是劳动关系,也可能是雇佣关系,而女学员与驾校之
间应属于合同关系(服务合同)。
一般而言,驾校在对学员进行培训时,不仅应尽培训义务,而且应保证学员的人身安全及应
避免因学员的错误操作而可能发生的事故。通常情况下教练应当坐在车里进行指导并应当保障其
自身的安全。在培训时学员出现的操作失误是驾校应当预见且应防止的,学员出现的操作失误不
属于过错。
从描述的经过来看,教练在第一次发现学员挂错挡的错误时,没有给予合理的注意,第二次
竟然跑到了车的斜前方。这应当是教练自身存在过错;其次,教练不应当轻易离开教练车
,因为
学员毕竟还没有成熟的驾驭经验,这也可能导致无法保障其自身安全。
因此,本案中除非学员存在故意,否则不应对其操作失误承担过错责任,更不构成犯罪。
北京市华通律师事务所 王书志
女学员的行为构成犯罪。《刑法》第十五条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
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能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
罪。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无论是驾驶员还是学习驾驶员,都应该知道驾驶室内右脚下有两个操纵踏板,由于汽车是高
速运动的钢铁物体,踏错踏板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也就必然存在,无论是学习驾驶员或者是
正式驾驶员都应该清楚这点,所以该女学员应该对自己的错误操作造成的后果负责。
该女学员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此案适用《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该女学员虽然构成过失
致人死亡罪,但是情节较轻。情节较轻的理由是:(一)学习驾驶员在学习期间其对车辆的认识和
操作不太熟练。(二)对方也有过错,由于被撞之人是该车的教练员
,教练员当时的位置应该在车
上。学过车的人都知道教练车和其他车不一样的地方是副驾驶位置下也有一个制动踏板,这个踏
板是给教练员准备处理紧急情况用的,事故发生时教练员没有在应该在的位置上是有过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