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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女学员练车撞死教练员如何定性

  • http://www.51jiaxiao.com
  • 2008-1-28 16:53:15
  • 来源:中国汽车消费网
  北京女学员练车 撞死
教练员
如何定性?

  法制日报12月9日讯 前不久,北京昌平某驾校发生一起意外事故,女学员在练车时踩错油

门,将教练员撞死。女学员的行为如何定性,律师界有不同看法。

  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 王小兵

  判断某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首先要从其行为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处

罚性三个方面来分析,从该事件发生经过和结果来看,女学员的行为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结合本

案,女学员的行为如果构成犯罪,其最接近的罪名应该是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所规定的过失致人

死亡罪。该罪所讲的过失是指行为人主观上对其行为导致的后果应当预见,由于其疏忽大意而没

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对自己过于自信,轻信可以避免。

  从报道来看,女学员的行为显然不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那么其是否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

则要从更细致的角度来分析。我认为从以下两个方面可以排除其主观上的疏忽大意:

  1、是否属于疏忽大意,是以公众对某件具体的事情可预见性的程度作为评判标准。凡是初

学车的人,都有踩错油门挂错挡的经历。因此,公众会认为学员在学习期间踩错油门挂错挡,是

一个难免的技术错误,已经不属于疏忽大意的范畴。

  2、该女学员挂错挡时思维已经紊乱,其更是无法预见教练突然出现在车前的情况。当这种

突如其来的事情发生时,本想踩刹车,却踩到了油门。可以想像那一瞬间,女学员的大脑已经无

法正确控制其行为。因此,其主观上已经不是什么属于疏忽大意的问题。

  综上,我认为从过失犯罪的主观方面来分析,女学员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大成律师事务所 何勤

  在本案中,女学员主观上是否具有过失是认定其是否犯罪的关键。

  从已有材料看,女学员不存在刑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过失,原因在于:女学员在培训活动中是

一个非专业人员,她对于驾驶学习过程中发生的危险无法充分预见,且对于预见到自己操作行为

的危害性并控制危险行为的能力也比较低。有鉴于此,在驾驶培训中对于危险或损害结果有注意

义务的是培训机构及其指派的培训人员,而不是学员。本案中出现的这种损害结果正是培训机构

和培训人员应当预见并采取积极措施防范的,不属于女学员的预见义务范围。

  女学员在学习过程中出现操作失误,且失误没有得到及时纠正,这样的危险结果的产生是教

练过失造成的。教练把女学员独自留在车上驾驶,就是一种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的表现。教练在

女学员驾驶出现危险的时候采取了错误的措施(跑到车的斜前方),更是一种没有尽到注意义务的

表现,其过失是导致其死亡结果的直接原因。因此,女学员不构成犯罪。

  北京市京仁律师事务所 王良钢

  北京市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 周标雯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对“道路”和“交通事故”的界定,本案不属于道

路交通事故,而属于一般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本案中,确定责任的关键在于确定驾校、教练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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