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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第四页)

  • http://www.51jiaxiao.com
  • 2008-5-15 13:09:43
  • 来源:胶东汽车网
驾驶证申请表》(附件二)和机动车驾驶证登记项目(附件三)。

  第二十五条 对持证人发生交通事故或违章的,实行记分管理,并在驾驶证或驾驶证登记资料中记载。对超过违章、事故记录分数规定的,依法分别进行交通法规教育、考试和处罚。

  第二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证遗失、损毁,应当向原发证机关书面申报原因并登报声明, 30天后, 由车辆管理所审核补发新证。

  第二十七条 车辆管理所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注销机动车驾驶证并在登记资料中注明:

  (一)持证人死亡的;

  (二)身体条件发生变化,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

  (三)超过换证时限一年以上的;

  (四)涂改、冒领机动车驾驶证的;

  (五)无正当理由,超过三个月不接受违章或事故处理的;

  (六)持有两个以上驾驶证的;

  (七)年龄超过70周岁的;

  (八)本人或监护人提出注销申请的。

  第二十八条 吊销和注销的机动车驾驶证,登记资料保留两年后销毁。

  返 回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国家之间对驾驶证有互相认可协议的, 按协议办理。 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 临时入境举办有组织的驾驶车辆的活动(汽车、摩托车比赛、旅游等), 由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或由其委托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组织有关车辆管理所核发临时驾驶证。

  第三十条 驾驶证持有人从事道路驾驶教练的,应持有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五年以上。

  第三十一条 机动车驾驶证管理的印章、证表式样,由公安部统一制订。

  第三十二条 收费项目和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1996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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